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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了申请入网认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程序和检查评定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有效 GB/T 19000(IS09000)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企业,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确认后,可免予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第三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相关机构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下达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后,应及时组成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第四条 审查组一般由 2 ~ 3 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可并备案的审核人员,其余人员由技术专家组成。
第五条 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前,审查组应该:
( 一 ) 了解受检方的基本情况,查阅受检方的质量手册:
( 二 ) 制定检查计划:
( 三 ) 与受检方确定现场检查时间。
第六条 现场检查的实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首次会议
审查组到达现场后,与受检方第一次会议的主要工作:
l 、介绍审查组成员;
2 、确认检查范围:
3 、介绍检查评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
4 、审查组向受检方做出保密承诺:
5 、确定受检方陪同人员。
( 二 ) 现场检查
1 、由受检方陪同进入现场,选择具体的检查点。
2 、审查组根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评定表》 ( 以下简称《评定表》,见本规定附件 ) 确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和评定。通常要求受检方提供流程管理文件和生产情况记录;审查各个生产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同时与生产人员、质量检验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进行直接交流,了解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
( 三 ) 评定
审查组根据《评定表》中规定的条款,对申请企业逐条进行检查、评定。
《评定表》中的检查评定一栏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合格”、“轻微不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审查组综合各条目的评定结果,分别下列情况,得出申请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 :
1 、“严重不合格”项超过 2 项 ( 含 2 项 ) 的申请企业为不合格,仅有 l 项的为基本合格。
2 、“不合格 " 项超过 4 项 ( 含 4 项 ) 的申请企业为不合格,超过 2 项 ( 含 2 项 ) 的为基本合格。
3 、“轻微不合格 " 项超过 7 项 ( 含 7 项 ) 的申请企业为不合格,超过 5 项 ( 含 5 项 ) 的为基本合格。
4 、其余情况为合格。
审查组必须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定结果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
( 四 ) 评定通报
检查结束后,审查组与受检方负责人进行交流,通报检查评定结果,并请申请企业有关负责人在评定结论上签字确认。
( 五 ) 审查组根据评定结果,采取以下不同的抽样方式:
l 、评定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根据有关抽样规定现场抽取样品,并封样。由企业将封样产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或申请现场检验。
2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审查组不抽取样品。生产企业应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并在 1 个月后以书面形式申请审核机构进行复审。审核机构在复审时,应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复审合格的,审查组抽取样品并封样,由企业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或申请现场检验。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审核结论需由所有审查组人员签字后生效。审查结果和抽样信息一同寄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中心审核,审核后报科技司复查。
第八条 在入网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审核机构至少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一次抽查,确保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 受检方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或其它问题的,可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进行申诉。
第十条 质量保证体系审核所发生费用,由受检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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